山西6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 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2020-05-21 20:37:40

5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太原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管理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在国家要求11个设区市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扩大到11个县级市城市建成区。总体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由甲地变乙地、地上变地下、把今天的污染留给明天的问题。

《管理规定》突出了生活垃圾全流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不落地收集转运、末端机械化智能分拣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了规范。

在分类投放环节,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同时要求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单独分类。在分类收运环节,明确提出取消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要求收运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对于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采取自行运输、提前预约或者定时定点的方式进行收集。在分类处理环节,按照整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园区化承载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同时,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拣设施,实现末端精准分拣。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在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处理者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努力营造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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